(2017)津0115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会峰、戚宝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峰,戚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峰,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戚宝庆,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会峰与被执行人戚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13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戚宝庆已缴纳执行费1326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