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张建霞、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张建霞,李建忠,田庆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2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宝坻区霍各庄镇平安家园底商105-107。负责人:刘洪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支行职员。被告:张建霞,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建忠,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田庆国,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张建霞、李建忠、田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