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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张建霞、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张建霞,李建忠,田庆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2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宝坻区霍各庄镇平安家园底商105-107。负责人:刘洪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支行职员。被告:张建霞,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建忠,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田庆国,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张建霞、李建忠、田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