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兴坤与沈良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坤,沈良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011号原告:黄兴坤,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良彬,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原告黄兴坤与被告沈良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兴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被告沈良彬、平安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兴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良彬赔偿黄兴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48643.8元;2.判令平安财保对上述赔偿款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直接优先支付给黄兴坤。诉讼过程中,黄兴坤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153860.12元,且变更双方的承担比例为各占50%。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7日15时19分许,黄兴坤驾驶闽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由罗源城关往罗源起步镇方向行驶,途径罗源罗宁高速与城关连接线佳美小区路段,与对向驶来的由道路左侧(以罗源城关往起步镇方向定位)慢车道驶入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的由沈良彬驾驶的津D×××××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黄兴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黄兴坤被送往罗源县医院治疗,住院23天。2017年6月2日黄兴坤病情复发又在罗源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天数共计29天。2016年9月30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良彬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黄兴坤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3月7日,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沈良彬所有的肇事车辆津D×××××号小型轿车已向平安财保购买相应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黄兴坤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52,933.12元,扣除沈良彬、平安财保已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需再支付39,933.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9天×50元/天=1450元;3、营养费:(29+30)天×50元/天=2950元;4、误工费:(191+6)天×160.9元/天=31,697.3;5、护理费:29天×160.9元/天=4666.1元;6、伤残赔偿金:36,014.3元/年×20年×10%=72,028.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3600元;9、鉴定费: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62,325.15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后非交强险部分沈良彬、平安财保应承担33,860.12元;沈良彬、平安财保应当支付给黄兴坤153,860.12元。沈良彬辩称,黄兴坤住院第一天沈良彬已垫付了1499.5元,第二天又垫付了3000元,后来平安财保也垫付了10,000元。黄兴坤出院后,沈良彬主动联系他,希望他能将住院的发票拿到保险公司配合理赔,但黄兴坤拒绝配合。且黄兴坤当时是醉驾及无证驾驶,交警认定黄兴坤负主要责任。平安财保辩称,1.津D×××××号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50万元及相应的不计免赔,公司愿意在核实驾驶证和行驶证后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平安财保已经预赔1万元,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3.对于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医疗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及与沈良彬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非医保费用不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之内,非医保部分按20%核减应由沈良彬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黄兴坤有误工损失以及持续误工至定残日前一天,黄兴坤户籍为农村,应当按农林牧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天数认可住院及出院后一个月,黄兴坤定残日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不应当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没有证明证明护理费损失,应当按照农林牧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证据证明黄兴坤出院后存在护理依赖,因此不认可出院后的护理费主张;残疾赔偿金,对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鉴定认为黄兴坤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但没有具体的测量数据,黄兴坤户籍地为农村,黄兴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更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黄兴坤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本次事故发生,而沈良彬仅仅是因为遇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明显的过错情形,因此不认可精神上损失,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交通费,没有证据证明,交通费酌定23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4.黄兴坤主张交强险以外赔偿80%没有依据,黄兴坤为无证且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结合具体的过错情形,对交强险以外损失赔偿比例应不超过20%比较合理。5.本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责任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7日15时19分许,黄兴坤驾驶闽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由罗源城关往起步镇方向行驶,途径罗源罗宁高速与城关连接线佳美小区路段,与对向驶来的由道路左侧(以罗源城关往起步镇方向定位)慢车道驶入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的由沈良彬驾驶的津D×××××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黄兴坤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的交通事故。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兴坤负事故主要责任,沈良彬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当天,黄兴坤在罗源县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49,543.57元,出院医嘱建议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门诊随访。2017年6月2日,黄兴坤病情复发在罗源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又花费医疗费3389.55元。2017年3月7日,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兴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津D×××××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沈良彬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2014年3月起黄兴坤租住在罗源县××路××号生活至今。对黄兴坤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分析核定如下:1、医疗费52,933.12元,有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清单相印证,予以确认。平安财保提出非医保部分按20%核减应有沈良彬承担,缺乏依据,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黄兴坤主张1450元(29天×50元/天),平安财保提出每天应按30元标准计算,黄兴坤表示同意。平安财保提出第二次住院6天没有必要,与本案无关。本院分析认为,从第二次住院的入院、出院记录,可以看出是由于第一次住院时的伤情复发而住院,应认定与本案有关,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70元(29天×30元/天);3、营养费,黄兴坤主张2950元{(29+30)天×50元/天)},平安财保提出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黄兴坤表示同意,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70元(29天×30元/天);4、护理费,平安财保主张护理费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本院分析认为,黄兴坤提交的租赁合同及歧阳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均证实了2014年3月至今,黄兴坤租住、生活在罗源县××路××号,因此其误工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黄兴坤主张4666.1元(29天×160.9元/天),符合法定标准,予以支持;5、误工费,黄兴坤主张31,697.3元{(191+6)天×160.9元},平安财保认为误工天数应以住院天数及出院后一个月计算,不应当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且黄兴坤户籍为农村户口,标准应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本院分析认为,误工天数,受害人一次治疗终结,无需进行二次手术并无特殊事由的,一般在三个月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较为合理,但黄兴坤对超出三个月才申请鉴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做出合理解释,本院酌定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及出院后三个月,即119天。平安财保提出应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缺乏依据;庭审中,黄兴坤自认一个月4000元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予以支持;故误工费应为15,866.27元(119天×133.33元/天);6、残疾赔偿金,平安财保提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缺乏依据;黄兴坤主张残疾赔偿金为72,028.6元(36,014.3元/年×20年×10%),符合法定标准,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安财保辩称黄兴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不认可精神上造成损害,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黄兴坤主张5000元,根据其伤残程度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8、交通费,黄兴坤主张3600元,平安财保辩称应按照10元/天计算,共计230元,黄兴坤表示请法院酌定;考虑到黄兴坤受伤期间来往于福州检查及伤残鉴定,其交通费客观存在,酌定为500元;9、鉴定费1000元,有票据证明,予以确认。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53,734.09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兴坤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沈良彬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津D×××××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兴坤的各项经济损失153,734.09元,由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8,060.97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3,401.94元,合计121,462.91元,鉴定费10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法应由沈良彬承担30%即300元,其余损失由黄兴坤自行承担。扣除平安财保和沈良彬已支付的赔偿款计14,499.5元,平安财保还应支付黄兴坤赔偿款107,263.41元。黄兴坤先行支付赔偿款4499.5元,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300元,平安财保径付黄兴坤41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兴坤赔偿款107,263.41元,退还沈良彬先行垫付款4199.5元;二、沈良彬赔偿黄兴坤300元(已支付);三、驳回黄兴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由黄兴坤负担466元,沈良彬负担12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章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092820.htm”t”_blank?)、护理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1227.htm”t”_blank?)、交通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3805.htm”t”_blank?)、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3929.htm”t”_blank?)、必要的营养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4009.htm”t”_blank?),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http:?/??/?baike.baidu.com?/?view?/?3727509.htm”t”_blank?)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http:?/??/?baike.baidu.com?/?view?/?1874765.htm”t”_blank?)、残疾辅助器具费(?http:?/??/?baike.baidu.com?/?view?/?625205.htm”t”_blank?)、被扶养人生活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159589.htm”t”_blank?),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http:?/??/?baike.baidu.com?/?view?/?4782363.htm”t”_blank?),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http:?/??/?baike.baidu.com?/?view?/?976178.htm”t”_blank?)、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76.htm”t”_blank?)》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http:?/??/?baike.baidu.com?/?view?/?4782363.htm”t”_blank?),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092820.htm”t”_blank?)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http:?/??/?baike.baidu.com?/?view?/?3125613.htm”t”_blank?)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http:?/??/?baike.baidu.com?/?view?/?2550549.htm”t”_blank?)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3805.htm”t”_blank?)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3929.htm”t”_blank?)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http:?/??/?baike.baidu.com?/?view?/?1874009.htm”t”_blank?)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http:?/??/?baike.baidu.com?/?view?/?2332455.htm”t”_blank?)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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