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新鑫与刘晓娜、潘铁成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鑫,刘晓娜,潘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54号申请人韩新鑫,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红星委*组.被执行人刘晓娜,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总工会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六组.被执行人潘铁成,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总工会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红八委二组。申请人韩新鑫与被执行人刘晓娜、潘铁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6)吉060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铁成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30000元(单位账号0100333,职工账号0032069)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潘铁成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3620元(单位账号0100333,职工账号0032069),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