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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陈林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陈林青,刘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林青,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俊林,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陈林青、刘俊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5万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林金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