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学云与李国花、杨用、颜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云,李国花,杨用,颜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云,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G2幢3单元604室,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03274411。委托代理人:刘家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国花,女,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大竹蓬村委会小田坝组,身份证号码:53302219780414332X。被执行人:杨用,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阳镇乌邑村委会英村二组附012号,身份证号码:533022197709020014。被执行人:颜秋月,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002号附007号,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10280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云与被执行人李国花、杨用、颜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90923.36元、未受偿90923.3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