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祖全、许名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祖全,许名元,周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温祖全,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许名元,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经商,原住石城县,现住赣州市南康区。第三人周凤英,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祖全与被执行人许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名元依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应履行的义务,第三人周凤英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周凤英(公民身份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