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4号申请人史某某,男性,1984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某某,女性,1986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岳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小子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士谦审判员 孙 建 峰审判员 王 卫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 云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