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赵连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赵连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01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邵永艳,系青山支行行长被告:赵连桐,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诉被告赵连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5.5���,由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