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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西金紫荆商厦六楼6007号至6010号。法定代表人:范永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浙0503执18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04700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8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