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文兵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兵,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1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严重疾病暂缓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月7日被捕,12月12日执行逮捕,12月2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6月15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文兵与肖某(已判决)、王某、胡某、谢某等人在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肖某开的新友谊汽修店内玩时,被告人胡文兵从自己背包内拿出一大包冰毒和麻古,然后从中拿了一些冰毒和麻古出来给肖某等人吸食。根据群众举报,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赶赴肖继明店内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胡文兵将其背包内的冰毒和麻古扔到店内桌子下面,被肖某和王某看到,并被民警当场发现,民警立即进行检查,胡文兵扔在桌下的物品为:一大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大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大包白色晶体和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个车钥匙状电子秤。其中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共重12.0746克,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共重1.9910克。民警还从胡文兵身上查获3小包白色粉末状的毒品疑似物(重1.0539克),1小包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重0.4340克),1小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重0.0957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胡文兵扔到桌子下面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胡文兵身上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胡文兵在双峰县汽车西站附近的冲浪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胡文兵身上查获3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重0.16克),2小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重1.47克),2粒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重0.17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文兵身上扣押的白色粉末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胡文兵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重17.449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文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而非法持有17.449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第二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第一次事实中桌子下扣押的毒品不是自己的,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文兵与肖某(已判决)、王某、胡某、谢某等人在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肖某开的新友谊汽修店内玩时,被告人胡文兵从自己背包内拿出一大包冰毒和麻古,然后从中拿了一些冰毒和麻古出来给肖某等人吸食。根据群众举报,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赶赴肖继明店内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胡文兵将其背包内的冰毒和麻古扔到店内桌子下面,被肖某和王某看到,并被民警当场发现,民警立即进行检查,胡文���扔在桌下的物品为:一大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大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大包白色晶体和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个车钥匙状电子秤。其中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共重12.0746克,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共重1.9910克。民警还从胡文兵身上查获3小包白色粉末状的毒品疑似物(重1.0539克),1小包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重0.4340克),1小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重0.0957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胡文兵扔到桌子下面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胡文兵身上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胡文兵在双峰县汽车西站附近的冲浪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胡文��身上查获3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重0.16克),2小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重1.47克),2粒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重0.17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文兵身上扣押的白色粉末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胡文兵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重17.4492克。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法律文书部分,摘自法律文书卷第1-26页,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监视居住文书、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等,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等案发及诉讼过程。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文兵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被告人胡文兵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1日晚19时许,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新友谊汽修店内有人吸毒。该大队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吸毒人员胡文兵、肖某等人,并在胡文兵身上查获1小包冰毒、1粒麻古、1卷锡纸、2个注射器、3小包海洛因。2016年12月12日,胡文兵在双峰县汽车西站附近的冲浪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4、双峰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涉案财物入库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侦查人员扣押了胡文兵持有的白色晶体1大包、红色片状物1大包、电子秤1个、白色晶体、红色片状物1大包、白色粉末状物3包、注射器2个、锡纸1卷、红色片状物1粒、白色晶体状物1包,并将这些��案物品收缴入库。5、称重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胡文兵身上缴获毒品,进行称重,予以扣押,并依法收缴入库。6、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娄)公(物)鉴(理化)字【2015】420号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的红色片状物品净重0.09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净重1.053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净重0.43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净重1.99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净重12.07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双峰县公安局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胡文兵及吸毒人员肖某、谢某、王某、胡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双峰县公安局的强��隔离戒毒决定书、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缓收治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胡文兵因吸食毒品,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但因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等严重疾病,暂缓执行强制隔离戒毒。9、双峰县中医院急诊病历本、B超检查单、DR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胡文兵的保证书、双峰县看守所的“胡文兵因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建议”、对胡文兵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胡文兵因犯多种严重疾病,双峰县看守所不予收监,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10、吸毒人员胡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晚上,其和胡文兵、王某在肖某的新友谊汽修店内玩,胡文兵从自己的包内拿出一些冰毒和麻古,四个人轮着吸。过了会,谢某过来玩,将我们吸剩的冰毒麻古吸食完,正准备回家,公安���警冲了进来,从胡文兵的单肩包内检查出一些冰毒和麻古。11、吸毒人员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晚上,IQ和肖某、胡文兵、胡某在肖某打开的新友谊汽修店,胡文兵从身上拿出一把冰毒,分出已达冰毒,又从另一包麻古内分出小半粒麻古,喊我们一起洗的。我们四个轮流用打火机烧着冰毒和麻古吸食,过一会谢某也过来了,把剩下的冰毒和麻古吸食完。晚上19时许,公安人员过来了,我看到胡文兵拿出一些东西扔到桌子下面去,被当场发现,胡文兵丢的东西有中号包装的冰毒一包、大塑料袋包着的冰毒麻古,这些都分别用小塑料袋装好了,还有1包麻古,1个车钥匙形状的电子秤。后来民警从胡文兵身上查获1小包冰毒、1粒麻古、1卷锡纸、2个注射器、3小包海洛因,一个铁盒里有2包冰毒和2小包麻古。今天吸食的毒品是胡文兵提供的。12、吸毒人员肖某的供述,2015年11月11日晚,胡文兵来到其店内,还有胡某、王某也来到了店内,胡文兵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分出一点冰毒,又从另一包麻古内分出小半粒麻古,把冰毒和麻古放到一张锡纸上打成条,其和胡文兵、胡某、王某轮着用打火机吸食,后谢某来到店内,将剩下的冰毒和麻古吸食掉。晚上19时许,公安人员进入了其店内,其看到胡文兵拿东西扔到桌子下面去,被民警当场发现,扔的东西是中号包装的冰毒1包,大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麻古,分别用小塑料袋装好了,还有1包麻古,一个电子秤。民警又在胡文兵身上查到1小包冰毒、1粒麻古、1卷锡纸、2个注射器、3小包海洛因。今天吸食的毒品是胡文兵免费提供的。13、吸毒人员谢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晚,其来到肖某开办的新友谊汽修店,肖��、胡文兵、胡某、王某在里面,桌上摆着一个吸壶、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碎渣,其将这些冰毒和麻古吸食完了,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胡文兵身上检查出一些毒品冰毒和麻古等。14、被告人胡文兵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其到肖某的汽修厂,看到肖某和胡某在吸食冰毒麻古,就过去一起吸食。后来王某过来,也吸了几口。过了会,谢某过来,把剩下的冰毒麻古吸食掉了。过了一会,公安民警进来将我们抓获,并且在柜子内缴获吸壶1个,在其身上查获冰毒1包、麻古1粒,在其包内查获3包海洛因、2个注射器、1卷锡纸。其蹲在房门旁边的桌子边上,民警在桌子下面发现一大包冰毒、麻古、一个大塑料袋包着的冰毒麻古。其毒品是在一个叫“铮牙子”的男子手里购买的。2016年12月11日晚,其在双峰县汽车西站附���的租房内吸食毒品。12日下午12点左右,毒瘾来了,其在汽车西站附近的冲浪网吧,向“冠牙子”购买了200元的回来和300元的冰毒麻古,“冠牙子”拿了2包冰毒和2粒麻古给其。之后在网吧被民警抓获。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而非法持有17.449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文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永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代理书记员  谭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