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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03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年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