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03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年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