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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峰与汤中晓等四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郭良占,郭小红,汤中勋,汤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良占,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小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汤中勋,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汤中晓,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9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汤中晓等四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