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友地、刘贵军、苏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友地,刘贵军,苏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94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3326-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友地,男,1983年6月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贵军,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被执行人苏美云,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友地、刘贵军、苏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