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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维斌申请执行裴晓军、杨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斌,裴晓军,杨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维斌,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裴晓军,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爱莲,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维斌与被执行人裴晓军、杨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晓军、杨爱莲已经自行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6)内0602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强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