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勾连丰与突泉县玉成青贮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突泉县天兴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连丰,突泉县玉成青贮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突泉县天兴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23号原告:勾连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突泉县玉成青贮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玉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突泉县天兴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勾连丰诉被告突泉县玉成青贮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突泉县天兴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连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勾连丰负担。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白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