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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2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庆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庆成商贸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黄外峰,胡庆成,胡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2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1-1)。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庆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西路106号(担子段)4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184339-7。法定代表人:胡庆成,(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西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9440-X。法定代表人:黄外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黄外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胡庆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胡庆功,男,1986年10月1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庆成商贸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黄外峰、胡庆成、胡庆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外峰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外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899.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