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智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智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负责人:姚峰,行长。被执行人:李智魁,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李智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