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委赔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玉辉、陈杏群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辉,陈杏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粤委赔监15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李玉辉,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杏群,女,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治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新法院)。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波泉,院长。委托代理人:黄育文,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秋荣,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李玉辉、陈杏群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粤18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对清新法院在执行中是否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及是否存在损害的事实没有查明,原决定认定李玉辉、陈杏群提出赔偿请求时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事实亦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七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