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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58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理想家园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2,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