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汉辉、陈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辉,陈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辉,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铭燕,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执行陈汉辉与陈铭燕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695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2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班利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