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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喆与蚌埠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喆,蚌埠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涂山路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52号原告:陈喆,男,1979年6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学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强胜,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涂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喆与被告蚌埠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涂山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喆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喆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苏振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