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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令狐克平与杜朝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令狐克平,杜朝中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令狐克平,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朝中,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再审申请人令狐克平因与被申请人杜朝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令狐克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表面上看的确存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实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处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令狐克平与杜朝中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杜朝中主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令狐克平则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际是作为双方民间借贷的担保。根据庭审中杜朝中举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令狐克平与杜朝中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约定了交易房屋的楼层、套数、面积、质量及交付时间;同时还约定了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尽管双方当事人曾有借款往来,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在2013年5月21日当日,杜朝中以出借给令狐克平的借款及利息冲抵了购房款,令狐克平也予以同意,并向杜朝中出具了《收条》,双方当事人之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并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令狐克平虽然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只是对民间借贷的担保,但未能举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判决认定令狐克平与杜朝中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正确。综上,令狐克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令狐克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