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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云悌、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悌,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袁云悌。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太银,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云悌诉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