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小明,宋雪华,邹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50号。法定代表人俞献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小明,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浔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宋雪华,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邹诚,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小明、宋雪华、邹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50191.28元及利息30240.97元、案件受理费1811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