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高胜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高胜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551号。法定代表人:曲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胜苹,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与庞玉阁、孟令香、庞金勇、邵洪霞、高胜苹、庞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向高胜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偿还借款556529.8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高胜苹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胜苹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