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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素娥、徐月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娥,徐月健,管香芝,朱公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娥,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徐月健,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管香芝,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朱公桥,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李素娥、徐月健与被执行人管香芝、朱公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返还给申请人李素娥、徐月健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发现无存款或存款极少,2017年2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安、工商、民政、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夫妻名下有一套预告登记的房产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县城西区XQD-3-5地块32幢2单元103,已被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以(2017)浙1022民初315号查封,无其他可执行财产,2017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管香芝、朱公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