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海、陈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陈育,李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庞海,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陈育,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李木,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庞海与被执行人陈育、李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育、李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育、李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庞海支付借款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育所有的桂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庞海与被执行人陈育、李木于2017年7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陈育、李木欠申请执行人庞海借款本金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3元、财产保全费190元。现申请执行人庞海同意陈育、李木分两期付清上述款项,即2017年7月30日前还3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11303元,并同意福绵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费165元由被执行人陈育承担。三、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申请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一份,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一份。现被执行人陈育已支付第一期执行款3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庞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陈育、李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庞海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