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姚永忠、曾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忠,曾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忠,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发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忠与被执行人曾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