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缪宝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缪宝玲,陈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机构代码:86358152-5。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缪宝玲,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景平,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缪宝玲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