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有林与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林,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翟笃友,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61号原告:张有林,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大道中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75J(2-2)。法定代表人:韩忠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翟笃友,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70932606。法定代表人:杨作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林诉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翟笃友、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