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4号原告:崔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某至今未予偿还。刘某未作答辩。原告崔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崔某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崔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刘某至今未偿还原告崔某。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崔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崔某借款300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崔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张国军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