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奚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193号原告: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73552253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琛琛,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益明,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奚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