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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汴军与吕岳涛、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军,吕岳涛,赵蔚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汴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吕岳涛,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蔚曾,男,汉族,1956年11月17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王汴军申请执行吕岳涛、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吕岳涛、赵蔚曾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汴军借款本金及利息360000元,如未按期支付,被告吕岳涛、赵蔚曾额外支付原告王汴军违约金150000元,原告王汴军并可就后续未偿还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吕岳涛、赵蔚曾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汴军借款本金及利息3750000元,如未按期支付,被告吕岳涛、赵蔚曾额外支付原告王汴军100000元违约金,原告王汴军并可就后续未偿还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吕岳涛、赵蔚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汴军本金250000元,如未按期支付,被告吕岳涛。赵蔚曾额外支付原告王汴军80000元违约金,原告王汴军可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吕岳涛、赵蔚曾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汴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汴军申请执行吕岳涛、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