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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明、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明,杨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369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薛梅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明,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武,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迦南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明明、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迦南物业公司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迦南物业公司以杨武、杨明明已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林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