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明、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明,杨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369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薛梅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明,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武,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迦南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明明、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迦南物业公司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迦南物业公司以杨武、杨明明已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迦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林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