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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荣鉴、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鉴,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鉴,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联系地址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梁青。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娟娟,女,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劳绮玲,女,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同上。上诉人李荣鉴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李荣鉴所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利华饭店经营场所送达二审庭询传票(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333号),该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被退回。后本院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李荣鉴,并于2017年6月23日向其发送短信告知庭询事宜,其回复短信确认收到。李荣鉴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荣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上诉人李荣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珊彬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杨晓怡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袁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