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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朋与刘谦、赵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刘谦,赵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刘谦,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淼,女,1984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207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谦、赵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谦、赵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谦、赵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