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3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阳顺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田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顺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3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9层908。法定代表人汪潇潇。被执行人田伟,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田伟归还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2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6元、保全费1616元、执行费105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田伟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4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