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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王东伟,徐宏霞,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陈杰,张素菊,海宁市天明金属制品厂,XXX,陈彩宝,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顾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50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7964-9。主要负责人:徐为,行长。委托代理人:查宇东、薛莉,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万寿村万寿2号桥南,组织机构代码79962498-0。法定代表人:王东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东伟,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徐宏霞,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两丰村宓家场3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6547-6。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杰,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张素菊,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天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天明村西石组,组织机构代码78641444-X。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被执行人:XXX,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彩宝,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宁泰路,组织机构代码73030470-0。法定代表人:顾程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顾程松,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王东伟、徐宏霞、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陈杰、张素菊、海宁市天明金属制品厂、XXX、陈彩宝、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顾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十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东伟、徐宏霞、陈杰、张素菊、XXX、陈彩宝、顾程松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东伟、徐宏霞、陈杰、张素菊、XXX、陈彩宝、顾程松的下落及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十一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东伟、徐宏霞、陈杰、张素菊、XXX、陈彩宝、顾程松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