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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钱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钱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代表人冯维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惠娟,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