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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安娜、袁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娜,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55号案外人:袁世荣,女,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吴安娜,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分校助教,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袁帅,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吴安娜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世荣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袁帅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2号名都公寓10-2-405-409室房产不服,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世荣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系岳母与女婿的关系,执行标的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2号名都公寓10-2-405-409室房屋系案外人的女儿与被执行人结婚登记之前购买,案外人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并与被执行人袁帅进行了约定,其对该房屋享有出资范围的份额,虽然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帅名下,但房屋所有权并非其一人所有,现法院依据调解书对该房进行强制执行,应考虑到案外人对该房拥有的权利,保障案外人的利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4月本院受理了原告吴安娜与被告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袁帅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公寓10-2-405室私产房屋进行查封。”。2016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吴安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共同购房出资证明、房款收据等证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被执行人袁帅名下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公寓10-2-405室房屋享有所有权,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世荣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陈述琦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