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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汝军与杨建桐、杨建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军,杨建桐,杨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汝军,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射阳县。被执行人:杨建桐,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射阳县。被执行人:杨建柱,男,1952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汝军与被执行人杨建桐、杨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杨建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汝军借款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此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杨建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建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建桐追偿。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2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5日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5日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 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