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叶义发、杨仁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义发,杨仁昭,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叶义发,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杨仁昭,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小燕,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本案在叶义发申请杨仁昭、张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字第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