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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与被执行人石光华、马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石光华,马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石光华,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海波,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振与被执行人石光华、马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石光华、马海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振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