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冬冬、黄赞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冬,黄赞满,王婀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冬,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赞满,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婀娜,女,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陈冬冬与黄赞满、王婀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赞满、王婀娜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发现被执行人黄赞满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依法拍卖,另一处因被执行人黄赞满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已中止评估、拍卖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赞满、王婀娜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冬冬参与分配分得21,222元,尚有84,77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