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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符水硾、周厚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水硾,周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符水硾,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厚清,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执175号案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及执行费344元,合计30,229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施信科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