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5680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B座一层105-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6645。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女,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禄,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春燕,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碱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冬、张治禄、被告杨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塘沽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服务标准为公寓物业费0.58元每平方米,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维护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两项共计1.18元每平方米。被告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业主,原告提供服务面积为79.12平方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224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交物业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杨春燕给付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22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资质证书1份,备案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经营资质;证据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的内容;证据三、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记录1份、巡视表1份、对小区设施检查表1份、保洁检查表1份、公共部位的养护表1份、保安交接班记录表1份、对保安工作的检查表1份、小区车辆出入登记表1份、保安巡逻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证据四、催缴凭证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进行了催缴;证据五、房屋权属证明1张,证明房屋权属情况。被告杨春燕辩称,原告所述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所欠物业费2241元及房屋面积属实。被告之所以未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物业合同,消防通道的门长期上锁,消防通道的前面有停车位,一旦着火,对小区的安全产生威胁,电梯里有广告,而且更换频繁,广告的费用看不到。房屋漏雨,去年窗户漏雨,造成墙皮、地板损坏,造成损失。2016年1月17日被告家门钥匙掉到电梯井里面了,被告打了三次电话,到了下午物业将钥匙拿上来时发现缺了家门上的钥匙,为了这不得不花钱换了锁。关于绿化现在光秃秃,绿地铺成砖改成停车位。电梯里的监控还是个摆设,里面小广告太多。管理方面存在失误,要求将维修基金的钱怎么花的要进行公示。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照片2张,证明消防通道被堵,大门长期上锁,大门外面被垃圾站占用,绿地被汽车占用,改成停车位;证据二、照片4张(含2张影印件),证明电梯有广告,而且很脏;证据三、照片2张,证明房屋漏水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形式收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8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于每月10日前或年4月底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9.12平方米。被告未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24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并提供一系列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予以辩解。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为总额的90%。关于被告提出房屋漏水问题,因不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增加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得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应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水平;作为小区业主一员的被告,也应支持、理解物业工作,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和谐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2016.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