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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增、夏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夏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792号申请执行人:赵增,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夏占民,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增与被执行人夏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增欠款204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赵增明确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夏占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故本院未将被执行人夏占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夏占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夏占民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增借款19370元,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给付2000元(已执行)、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将余欠款项1037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赵增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执行费188元,由被执行人夏占民负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20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履行期限超出本案法定审限,且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宁红波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