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红伟、刘新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伟,刘新萍,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孙红伟,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刘新萍,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09230-6。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39号附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红伟与被执行人刘新萍、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轮后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新萍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昆明市金康园124幢3单元A座(车库250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80),被执行人刘新萍、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宝马牌小型汽车、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两辆亦也采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坝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不足以清偿债权,云南一饮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银行存款2670.5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69067.26元,未受偿人民币66396.7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 昆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欧 阳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曹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