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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清秀、官剑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秀,官剑冰,俞钰,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清秀,女,1949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官剑冰,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钰,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工业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官剑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清秀与官剑冰、俞钰、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官剑冰有赣E×××××宝马汽车,但因车辆未知下落,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清秀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